交通事故责任种类及其相关规定
乐清刑事律师
2025-05-28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,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:1.全责:指被保险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情况。2.同责:指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在发生交通事故中都存在过错,并且各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次要责任:指被保险人虽然有一定的过错,但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,主要责任在于对方。4.共谋责任:指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共同过失或故意。这些责任种类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和金额,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,需要准确确定各方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四条:机动车与行人、乘人发生碰撞,造成人员伤亡的,对于行人、乘人未依照本法律规定通行或者乘车的,不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,但驾驶员应当给予必要救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五条:在公共汽车上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,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如果能证明伤亡者的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事故发生的,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: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,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、乘坐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(一)如果是机动车全部责任,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(二)如果是非机动车全部责任,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(三)如果是双方部分责任,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七条:在交通事故发生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相关责任人不免责:一、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;二、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;三、迭代行驶或者超速行驶;四、不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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